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5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5970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間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325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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