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范欣榆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黃家洋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代理人 李步雲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嘉芸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冠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紫彤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龐大債務,自民國94年起,每月薪資陸續被扣薪三分之一,迄今已逾10年,嗣於99年間向本院聲請更生後轉為清算程序,於清算程序終了後,向本院聲請免責,惟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均認聲請人應不免責,而遭債權人每月持續扣薪之金額為薪資之1/3,以聲請人無任何財產又需扶養父母之情形下,實難以維持生活。又因債權人履為催討,致聲請人於104年5月間失業,自104年6月無收入,是聲請人現應已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為此再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為「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準此,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後,經裁定不免責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債務人雖得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是否裁定免責,仍必須審酌其先前經裁定不免責事由、各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予以判斷。
三、經查:㈠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99年7月9日具
狀向本院聲請更生,嗣本院於99年8月24日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裁定開始更生,並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債務人當時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292,517元,其提出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3,510元,共96期,另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年3月額外再清償15,733元,共8期,另債務人因尚有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並有92,809元之薪資所得遭扣押命令扣押,現由債務人任職公司保管中,就此債務人並願以其中46,405元清償之,總清償金額為509,229元,清償成數為7%之更生方案,全體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而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債務人於100年12月23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清算事件進行清算程序在案,並於101年3月8日完成分配表之製作,清償總金額為92,779元,清償成數為1.1518%,本院司法事務官並於101年3月22日以100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又經本院於101年7月26日以債務人雖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條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惟因債務人陳報之房屋租金及管理費越來越高,且又未尋求其他法律扶助之方法,反支出高額律師費用處理清算事宜等,再因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並未就其對第三人之債權提出債務人清冊,而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8款所規定「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之不免責事由,而以101年度消債職聲免第7號裁定不免責,經債務人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駁回抗告,債務人對之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債務人未據實陳報其對第三人之債權,符合未據實陳報之要件,而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並因此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駁回債務人之再抗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2號、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101年度消債職聲免第7號、101年度消債抗字第26號及102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卷宗核閱屬實。
㈡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以
書面陳述意見,除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函覆表示如下:
⒈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本件債權依消債條例第138條第1款之規定,並不受免則裁定之影響。
⒉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磊豐公司):
債務人於裁定不免責後,僅繼續清償458元,尚有訴訟費用542元、3,300元及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929%計算之利息未清償,是債務人並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規定之要件,其再聲請免責應不適當。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本件債務人自102年6月14日起迄105年5月3日共計清償25,557元,並不符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要件。且消債條例第1條之規定,係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非為債務人避免清償債務之義務而設立。而債務人目前年約42歲正值壯年,應具充足之工作能力與還款能力,債務人當竭力清償債務,以防止消債條例被濫用,阻礙社會經濟健全及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機會。
⒌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銀行):
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5,363元,未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數額,應不予免責。
⒍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清償之數額未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數額,應不予免責。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55,013元,未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數額,應不予免責。
⒏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9,638元,未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數額,應不予免責。而債務人目前年約41歲正值壯年,法定工作年齡尚有24年,應竭力清償債務。
⒐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害,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以清理債務,草案採雙軌制,分重建型之更生及清算型之清算程序,利用此兩種程序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故依上開公平分配原則,為避免債務人濫用此制度,產生道德危機,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就債務人免責及復權之裁定應予嚴謹之限制。經調閱本件債務人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可知,其欠款內容多為百貨量販等非必要性之奢侈浪費,顯係「浪費」導致其不可負擔之債務,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項規定裁定不免責之事由,另依據債務人年齡各方面考量,應具工作能力,應更勤儉持家、勤勉工作,以設法解決債務。今鈞院已准予債務人之清算聲請,倘債務人又受免責之裁定,將影響債權銀行權益至鉅,戕害整體社會金融經濟秩序,更非本條例立法意旨之所設,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債務
人於裁定不免責之後,迄今已清償債權人共21,764元,尚未達債權額20%,故不同意免責。
⒒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⒓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⒔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於裁定不免責之後,
債權人僅受償18,775元,尚未達債權額20%,故不同意免責。
⒕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⒖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於裁定不免責之後,債權
人僅再受償7,863元,尚未達債權額20%,故不同意免責。
㈢本件債務人前係因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之
不免責事由,而受不免責裁定,已如前述。是本院就債務人再聲請免責一事,依前開規定,應就債務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有無繼續清償債務,且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等為審查,合先敘明。又債務人前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雖繼續遭扣薪清償債務,且依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所獲分配之分配表(即本院101年3月8日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分配表)及債務人提出之扣薪明細所示(見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清算事件卷卷二;本院卷第12頁),各普通債權人因清算程序受分配之金額及因扣薪而受償之情況如附表所示。惟受償額占債權額比例達20%之債權銀行僅有華南銀行及交通裁決所,其餘債權人之受償額均未逾20%,並未符消債條例第142條之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之規定,且債務人復未提出其他主張及證明,可供認定其於受前開不免責裁定確定以後,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20%以上者」得再次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事由存在。是債務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再依前開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是本件債務人固因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未達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數額,經本院再次裁定不予免責,然其得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再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併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債務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既無認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2條所規定之應免責情形存在,則本件債務人再次聲請免責,應不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新臺幣│扣款受償額(新│清算分配受償│不免責後再清│債權人受償額占債權│││債權人│)(A)│臺幣)(B)│金額(新臺幣│償之金額(新│額之比例【(B+C+││││││)(C)│臺幣)(D)│D)÷A】│├──┼───────┼───────┼───────┼──────┼──────┼─────────┤│01│聯邦銀行│769,855元│72,157元│8,868元││10.52%│├──┼───────┼───────┼───────┼──────┼──────┼─────────┤│02│匯豐銀行│1,193,240元│23,667元│13,744元│5,363元│3.58%│├──┼───────┼───────┼───────┼──────┼──────┼─────────┤│03│花旗銀行│391,918元│39,255元│4,514元││11.16%│├──┼───────┼───────┼───────┼──────┼──────┼─────────┤│04│國泰世華銀行│1,406,043元│106,938元│16,195元│55,013元│12.67%│├──┼───────┼───────┼───────┼──────┼──────┼─────────┤│05│澳盛銀行│326,488元│18,992元│3,761元││6.96%│├──┼───────┼───────┼───────┼──────┼──────┼─────────┤│06│中國信託銀行│455,664元│8,026元│5,249元│25,557元│8.52%│├──┼───────┼───────┼───────┼──────┼──────┼─────────┤│07│華南銀行│185,008元│56,706元│2,131元│9,638元│37.01%│├──┼───────┼───────┼───────┼──────┼──────┼─────────┤│08│交通裁決所│80,554元│37,560元│0元││46.62%│├──┼───────┼───────┼───────┼──────┼──────┼─────────┤│09│富全公司│723,476元│30,043元│8,333元││5.30%│├──┼───────┼───────┼───────┼──────┼──────┼─────────┤│10│遠東銀行│237,397元│21,261元│2,734元│21,764元│19.27%│├──┼───────┼───────┼───────┼──────┼──────┼─────────┤│11│富邦資產公司│459,932元│16,324元│5,298元││4.70%│├──┼───────┼───────┼───────┼──────┼──────┼─────────┤│12│磊豐國際公司│7,278元│199元│84元│458元│10.18%│├──┼───────┼───────┼───────┼──────┼──────┼─────────┤│13│良京公司│262,664元│7,596元│3,025元│7,863元│7.03%│├──┼───────┼───────┼───────┼──────┼──────┼─────────┤│14│台新銀行│742,862元│28,477元│8,557元││4.98%│├──┼───────┼───────┼───────┼──────┼──────┼─────────┤│15│永豐銀行│441,909元│6,161元│5,090元│18,775元│6.79%│├──┼───────┼───────┼───────┼──────┼──────┼─────────┤│16│日盛銀行│451,146元││5,196元││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