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88號
債權人 陳詩萍 即詠益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佩怡 即怡慶國際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簽發支票號碼為「SK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25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債權人所附支票金額為212000元與債務人借款25萬元不符。)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金額0000000元之相關釋明。
㈣陳報247428元之計算方式。
㈤陳報113年8-12月貨款0000000元之計算方式。
㈥提出債務人吳佩怡即怡慶國際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