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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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智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賀充選任辯護人湯金全律師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 律師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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