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九七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確定在案。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執行強制戒治,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為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情節重大,原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云云。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之住所地為花蓮縣玉里鎮觀音里九鄰二百一十六號,現於臺灣臺東戒治所強制戒治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稽,是依上開條文規定,本院依法並無管轄權,即非應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件聲請依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