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786號
原 告 林玉鳳
訴訟代理人 孫炳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年青年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
拾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