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179號債權人尚鋐櫥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都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周麗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富都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