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豐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8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俊豐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佑儒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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