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83號原告 陳吳瑞華 訴訟代理人 吳慶典 被告 羅錦
羅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若果依原告主張:㈠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向國有財產署承租坐落同段第794、795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5筆土地)與相鄰土地間之界址位置發生爭議,而請求法院判定界址,是訴訟標的既非爭執土地面積或土地所有權,即無從依爭執之土地面積或系爭5筆土地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
又原告請求確認系爭5筆土地與相鄰土地間之界址,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50,000元(計算式:1,650,000+1,650,000+1,650,000+1,650,00
0+1,650,000=8,250,000元)。㈡請求被告羅家豐給付200,000元,此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00,
000元。㈢請求被告拆屋還地及給付租金,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7,
125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同段第802、803地號土地面積共200.95平方公尺(182.90平方公尺+18.05平方公尺=200.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皆為7,500元=1,507,125元】。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年租金364,74
0元部分,係屬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㈣本件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本文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前述3項訴訟標的價(金)額合計為9,957,125元(計算式:8,250,000元+200,00
0元+1,507,125元=9,957,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604元。
三、同段第794、795地號土地及系爭相鄰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地籍圖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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