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即原告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子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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