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89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楊錫熙
被 告 林隆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期日對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10年2月1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