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21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昇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793,7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聲請
費為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