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林素香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僅繳納
500元,尚不足50,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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