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64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許倩華 債務人 蘇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109年6月5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廿條);另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款)。(二)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1年5月5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前已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四)檢附證明: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帳務查詢、存證信函、戶籍謄本。釋明文件:聲請狀原因事實之第四項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364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690元蘇彥文自民國111年05月05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05日止年息2.214%001新臺幣43690元蘇彥文自民國112年01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