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17號

債權人 曾聖娟

代理人 徐舜卿

債務人 張素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點三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另按日以尚欠本金加計千分之二之遲延違約金,暨債務人已遲延繳款逾三十日以上,應以尚欠本金之百分之三十計算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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