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81號

原告 許宗杰

蔡碧玉

被告 張絖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絖竣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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