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交簡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交簡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速偵字第3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1行「
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第12行「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刪除,及同欄第13行「照片數張」更
正為「照片4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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