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金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TANITOMOHIROSHI(中譯名 谷友弘 )
王淑娥 王淑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上訴人 吳宗翰 訴訟代理人 李俐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