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3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昂蕙萱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3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