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899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鄭楷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鄭楷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其各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三)釋明與被繼承人鄭楷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區○○段○○段2739建號建物坐落之瑞安段一小段218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
(五)遺囑執行人 林秀瑜 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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