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20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鳳卿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嚴鳳卿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嚴鳳卿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固有金錢上糾紛,然竟未能妥善管理情緒而為本件犯行,誠有不該,然念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尚可,兼衡其公然侮辱之地點、方式、素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