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306號上訴人 邱智海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素慧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離婚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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