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原告丁○○
丙○○被告壬○○
乙○○
弄15號甲○○辛○○被告庚○○法定代理人戊○○
己○○被告癸○○
(現於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7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松檀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