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丁○○局長訴訟代理人戊○○
己○○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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