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2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8,59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
,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2,2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