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心怡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0樓之00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30、2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心怡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29 、230、23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30、231號所查扣如附表所示毒品,經送檢驗,結果含有如附表所示之成分,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2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9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停止戒治,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29 、230、2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無訛,又用以包裝附表編號1、2毒品之包裝袋各1只及編號3之鼻吸管1支,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扣押物品清單字號

成分

檢驗報告

案號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52公克)

112年度毒保字第408號

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940號鑑定書(偵35585卷第185頁)

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30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9.2961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1038號

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84號鑑驗書、112年8月2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85號鑑驗書(偵35585卷第165、167頁)

3

鼻吸管1支

113年度保管字第6261號

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174號鑑驗書(戒毒偵231卷第63頁)

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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