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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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57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名峰

債務人大統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志淑

債務人 顏文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美金貳拾參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伍角肆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0,000,000元

113年1月3日

3.025%

暨自民國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金額(美金)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17,156.80

112年9月5日起至113年1月11日止

7.65%

暨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9.57%

002

95,570.74

112年10月4日起至113年3月5日止

7.65%

暨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9.57%

003

27,000

112年10月6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

7.65%

暨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9.5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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