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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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57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名峰
債務人大統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志淑
債務人 顏文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美金貳拾參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伍角肆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0,000,000元
113年1月3日
3.025%
暨自民國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金額(美金)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17,156.80
112年9月5日起至113年1月11日止
7.65%
暨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9.57%
002
95,570.74
112年10月4日起至113年3月5日止
7.65%
暨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9.57%
003
27,000
112年10月6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
7.65%
暨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9.5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