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1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吳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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