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6號原告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1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83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兆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02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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