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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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債權人達蜜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SRIATUN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權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