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51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張富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嶸騰有限公司、 施志明 、 施金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嶸騰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