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80號上訴人鴻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鑑堂 被上訴人 李婕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勞訴字第18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