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193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
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