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84號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張○○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1,900元,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成年為止及返還代墊扶養費1,458,506之部分,經查,未成年子女張○○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17年6月15日,尚有8年4個月,故張○○扶養費價額即核定為1,190,000元(計算式:11,900元×100個月),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48,506元(計算式:1,458,506元+1,19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因聲請人未陳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及聯絡方式,爰併命聲請人應向戶政機關申請相對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