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8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97年度壢簡字第241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84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而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之上訴理由狀僅稱希望與被害人和解以減輕罪責等語,然上訴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經本院詳查卷證資料,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儀
法官張瓊華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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