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黃姮嘉 被告 蔡宗憲 上列被告蔡宗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玫琪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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