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4月、2年8月確定,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已移送執行。 嗣上開 所有案件因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於96年10月1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11號裁定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2年5月、1年5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10月。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5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