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品震選任辯護人許富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品震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林品震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6年10月30日起執行羈押。
㈡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7年1
月19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該署107年1月15日彰檢玉結106毒偵1936字第2657號函在卷可稽。被告已因他案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徐啓惟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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