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8號
上訴人 王瑀
被上訴人 呂瑀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本院卷第100、104、106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108至116頁)。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