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7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原陞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7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原陞所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原陞因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之詐欺罪,經原審分別科處罪刑;嗣經上訴人即被告林原陞提起上訴,旋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原陞其中所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茲上訴人即被告林原陞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就其中所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部分之上訴,顯違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