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4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彬緯 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鄭永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14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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