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債權人 張琇莉 債權人 張憲聰 債務人 許雄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琇莉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憲聰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對本命令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