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罪在監執行聲請提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87號聲請人 耿漢生 上列聲請人因犯傷害罪在監執行聲請提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第三審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耿漢生因犯傷害罪在監執行聲請提審案件,對本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030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認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具狀對該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