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吉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吉鎧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是以該物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另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3年11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復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認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檢出含有大麻成分,此有該醫院112年3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查,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該違禁物,自應准許。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大麻(D112偵-0141)

1包(毛重:3.7905公克。淨重:2.5287公克。驗餘量:2.4751克)

⑴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⑵112年安字第2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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