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吳忠義 被告 李輝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王育珍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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