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聲再字第7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791號聲請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59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64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9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各該案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陳秀媖法官王俊雄法官林妙黛法官胡方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張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