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林月娌 被告 吳僑生
吳健生
吳心慈
吳海生
吳琳生 吳滄生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6筆移轉所有權登記,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意旨,上開不動產應為被繼承人 張傳道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5,370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洪千羽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臺中市○○區鎮○段000地號土地:110年公告現值19,7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51.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74/200000=929,2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二、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2樓(鎮新段403建號)房屋:110年課稅現值338,700元。
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0年公告現值15,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795.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10000=199,262元。
四、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自治段502建號)房屋:110年課稅現值414,800元。
五、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10年公告現值15,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10000=921元。
六、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自治段492建號)房屋:110年課稅現值452,400元。
七、以上合計2,335,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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