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商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54號上訴人 林孟伶
妍雅緻國際商貿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軒銘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林渤洲 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