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王淑盈 被告 徐恁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中金簡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田雅心
法官江健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容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