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雄秩易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移送本院
裁處罰鍰(95年度雄秩字第578號),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
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
簡易庭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5,000元確定,被處罰人已
逾繳納期限而不繳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易以拘留聲請書、處分書及本
院裁定等件各一份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移送人應繳罰鍰
總額5,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其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茲
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
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